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法》第94条、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有下例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3、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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