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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7-23 阅读: 59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而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是绝对的倒置。

  劳动者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对于解除合同的理由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入手:

  (1)劳动合同。

  (2)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

  例如,企业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准备好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还要准备证明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的证据,如工作记录、其他员工证言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由于通常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应当是书面形式,所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书面凭证也是重要的证据,此外,送达书面通知必须要有被送达人当场签字。当被送达人拒绝签字或无法联系到时,用人单位必须登报声明或在被送达人所生活工作的场所范围内进行公示。

  在直接送达时被送达人极有可能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最好是请两名公证员,在直接送达时进行公证。或者用邮政快递送达,在邮寄详情单上写明里面的内容,这样,如果收到的东西和详情单不符,当事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视为送达。如果单位实在没有办法,可以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要求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确认解除,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则解除的事实成立。

  二、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准备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劳动合同未到期;

  (2)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譬如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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