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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辞退老员工这种做法合法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5-07 阅读: 684次

一、考核制度辞退老员工这种做法合法吗?

考核制度并不是辞退员工的合法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考核未完成为理由辞退员工不合法;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适用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2)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辞退员工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才能进行办理,单纯的以考核的制度来实施此行为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双方在建安劳动合同之前就协商好此事的话,那么双方就算是按照约定来实施的,从而也不会存在有违法条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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