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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津贴和残疾赔偿金可以同时获得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19 阅读: 518次

一、十级工伤津贴和残疾赔偿金可以同时获得吗?

十级工伤津贴和残疾赔偿金不可以同时获得,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伤残待遇,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是长期待遇。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要求一次性赔偿后,就不能享受伤残津贴了。

二、工伤伤残津贴如何计算?

目前我国工伤职员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主要是依据伤残等级确定,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不同伤残等级,伤残津贴发放比例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75%;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60%。

三、伤残津贴计算标准

(一)按月长期享受

1、1-6级伤残依次分别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一次性享受

一般限于外省农民工,看各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制定的地方规定。

职员在由于工作的原因致残之后,是可以获得伤残补助金,或者是获得伤残津贴的,但是不能两者同时获得。这是由于职员受伤致残,虽然其日后生活会有不便,但是赔偿金的支付只是为了使其能维持生活,并不是会无限度的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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