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必须严格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二)经济处罚分为: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企业对职工一次性罚款的金额,不要超过其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赔偿经济损失是职工应负的经济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违纪职工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三)企业给予违纪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工会应及时召开委员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的意见提交行政领导。同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
[详见安徽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处理违纪职工时有关工资和罚款等问题的复函》(1994年4月18日劳仲字[1994]第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