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公司转为企业职工工资处理
行政性公司转为企业职工工资处理:
(一)工资制度问题的处理
经批准行政性公司转为企业经营性公司后,应按企业的工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奖金、津贴(补贴)及劳保福利待遇的规定。今后调整工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也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二)工资标准问题的处理
行政性公司转为企业经营性公司改行企业工资标准,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内容:批准建立企业的时间、有关手续、经营范围、企业类型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经省、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手续。
(三)分流职工工资的处理
行政性公司转为企业经营性公司原职工和机关行政性公司分流人员工资如何处理,本着总额控制、简便易 行的原则,按以下办法办理:以本人原基本工资[工作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指岗位工资、奖金之和]减69元(纳入改革的64元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后的数额就近向上套入冀劳[1994]55号文件规定的本企业等级工资标准(就近向上接近副级套入副级,接近正级套入正级,正套在副级或正级工资标准上的不动)。工龄工资不再执行,纳入改革的64元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按企业的规定发放。
上述第三条规定只适用于成建制的转体公司职工和机构改革从机关行政性公司分流到企业单位的人员。零散调动工作职工的工资由调入企业参照本企业同岗位(工种)、同职务、同期参加工作大多数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纳入本企业工资标准。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行政性公司转为企业经营性公司后职工工资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9月29日冀劳[199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