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丢百元货 被扣千元款 法官称———
案情回放
林先生是某饮食有限公司职工,他在一次为公司送货时不慎遗失了一件价值125元的货物。饮食公司对林先生处以1300元的罚款,并从其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林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饮食公司退还扣发的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林先生的请求。
饮食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如因失误或其他过失行为损坏,或遗失用人单位的财物,理应照价赔偿。但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饮食公司一下扣除林先生1300元,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支持。
链接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只有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代扣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