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中原起义军官的保留工资,按原劳动人事部、中央统战部《关于如何处理军队转业干部中原起义军官保留工资问题的答复》(1986年3月3日劳人薪[1986]6号)文件规定处理。即:
(一)原起义军官的保留工资,仍应按(57)国人事字第1227号文的规定,随着他们家属、子女情况的变化以及本人工资的增加,从原有保留工资中予以扣除或冲销。
(二)对落实政策中的原起义军官,在恢复他们的原工资待遇时,其原保留工资部分,也应按(57)国人事字第1227号文件规定处理。
[参见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统战部关于转发原劳动人事部、中央统战部《关于如何处理军队转业干部中原起义军官保留工资问题的答复》的通知(1986年4月21日沪劳[86]资字第10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