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的刘某日前拿到了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送达的胜诉裁决,单位拖欠他近4年的加班工资纠纷一朝了结。
刘某2002年应聘到开发区某生产劳保用品的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自2004年开始,刘某办理了休息日加班申请,一直持续到2007年底。期间,公司一直以内部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今年1月,刘某以公司欠发加班工资为由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两项合计1.8万元。提出申诉后,刘某因手中没有任何关于自己加班的证据,一直感到忐忑不安。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认为,现行法律没有对加班工资争议的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当事人距离证据远近及举证能力强弱的证据规则要求,刘某所在单位距离证据材料更近,应提供双方争议期间工资支付凭证、工时休假制度、加班记录等证据材料,但该公司拒绝提供。该院认为,依法准确制作工资支付凭证并保存一定期限待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有自证工资支付合法、合理、准确的法定义务,关于刘某加班工资争议的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承担,现其拒不提供相关证据,遂依法做出裁决支持了刘某的申请。仲裁部门在此提醒劳动者注意保存相关的工作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以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因证据不足而面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