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27、28条的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在参加集体协商期间享有如下的待遇:第一,视为正常劳动。职工代表依法参加集体协商,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该依法给予保障,因此视同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其工资待遇应该照发。第二,劳动合同逾期终止。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本应当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履行职务的特殊要求,《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该条规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情形。第三,原岗位保持不变。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
依法参加集体协商期间,工资应该照发。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