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