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续签 双倍工资获支持
【案情介绍】顾先生于2006年8月7日通过猎头公司进入某电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月薪16000元,签有两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8月6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顾先生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顾先生仍向往常一样正常上下班,公司也正常支付顾先生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公司效益下滑,公司为缩减开支,决定于2009年8月6日终止与顾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根据顾先生的工作年限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顾先生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还应当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双方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无奈,顾先生委托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法律师李军代理此案。本案经过仲裁和一审审理,都支持了顾先生的请求。【李军律师评析】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个新型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争议源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保留用工关系却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所引发的支付双倍工资纠纷案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随着该法的普及,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普遍上升,但是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存在不签、漏签的情况,最终为此付出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无形当中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通过本案的分析,希望能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方面能有所帮助。本案的焦点是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问题。顾先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则认为,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是延续了劳动合同,到2009年8月6日刚好满一年。按合同到期处理,因此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且合同到期后,虽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降低顾某的工资待遇,每月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未给顾某权益造成损害。本案经过审理查明: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中并无合同续延的约定。因此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公司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本案虽然已经结束,结局也完全在律师的预料之中,但是案件所反映问题值得用人单位反思。不管是自始未签劳动合同、还是补签劳动合同、或是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只要超过一个月未签的,用人单位都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增强对劳动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有条件的企业,应考虑聘请律师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劳动人事专项法律服务,帮助公司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出现劳资纠纷时,最好请专业律师出面处理,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少的投入避免不必要的企业支出,节省用工成本。企业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也能提升企业的自身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