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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供给打工人员的食宿能否算作工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344次

案情简介

某省打工人员小刘从2003年9月开始到北京一家餐馆当服务员,老板开始没有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00元,同时,餐馆负责为其提供住宿和午餐、晚餐。2004年3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对该餐馆进行了检查,认为该餐馆给小刘和其他员工支付的工资待遇违反了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监察人员认定,2003年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65元/月,2004年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95元/月,该餐馆在两年中支付给小刘和其他员工的工资均未达到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餐馆老板申辩,他提供给打工人员的食宿也应算作工资,如果加上食宿,餐馆就没有违反北京市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那么,用人单位提供给打工人员的食宿能否算作工资?

评析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国家规定的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餐馆老板申辩,他提供给打工人员的食宿也应算作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般来说,提供食宿如果没有提前明确约定在工资中扣除所需费用,就应该理解为单位免费提供给职工的福利待遇,并不应算在工资里面,而且提供食宿所需数额也难以计算,必须明确规定。劳动部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因此,在本案中,餐馆即使和打工人员提前有在工资中扣除食宿所需费用的约定,仍然违反了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按照北京市2003年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465元/月,2004年最低工资标准495元/月,餐馆老板按规定应该支付小刘2003年所领取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为:(465-300)×4(9-12月)=660元;支付其2004年所领取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为:(495-300)×3=585元,合计1245元。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作出的认定和对该餐馆进行查处是正确的,维护了在该餐馆打工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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