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资和工作中存在过失两个案件能否一起解决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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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我工资及保险费,经过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未支付,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用人单位以我原来在工作中的过失为由上诉,(过失不是我造成的)要求我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请问这两案可以并为一起解决吗?可是法院说对方申请立案了,所以不能执行我的劳动仲裁请求,要我等。接下来我是继续等待呢,还是到法院的执行厅找他们要求强制执行呢?
若悠网律师解答:
两个案子不能在一个案子中仲裁。不能一并解决,除非两方同意私下协调解决。法院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可要求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申请。
相关法律知识: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故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双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绑架或者威胁之类的手段。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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