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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以外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493次

案情: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但很多劳动者片面地认为只要自己在八小时以外工作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以下三种情况,劳动者索要加班费可能难获支持。

出差适逢双休日

张女士是某家化妆品公司销售人员,负责公司产品的推广,所以经常出差在外。有一个月,张女士整月都在外地出差,双休日也不能回来。当月底,张女士发现单位在发工资时并没有将她双休日的加班费一并发放,于是找到公司的人事主管,人事主管解释说出差在外的双休日没有加班费,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出差补贴里。张女士不认同该解释,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双休日加班工资。让她感到意外的是,仲裁委并没有支持她的请求。

点评:

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出差期间,如果双休日是在正常工作,而事后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那么就必须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但此时本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反之,如出差期间的双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那么就不应认定为加班。因为虽然在出差地休息的质量与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毕竟没有为单位创造任何效益。本案中,张女士要想自己的诉请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在出差期间的双休日为公司提供了劳动。

相关法律知识: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就叫“加班”。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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