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将慰问红包抵加班费不合规
春节临近,很多行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休息,刘女士一直从事小区保洁员的工作,2012年春节,她为了多挣钱贴补家用,向公司申请了留在公司里加班。
大年初一,公司领导带领着管理人员到公司慰问基层员工,向刘女士和其他春节加班的员工发放了200元的红包和慰问品。春节过去了,公司发放了春节期间的工资。刘女士发现,除了工资外并没有任何其他费用,更没有翻倍的加班费。刘女士和加班同事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询问,人事专员告诉刘女士,春节期间领导已经向加班工人发放了红包,那就是过年期间的加班费。刘女士计算了一下,如果按照三倍加班费的话,自己应该得到500元的工资,而公司领导发放的红包只有200元,即使加上慰问品的价值也显然要低于加班费。那么,慰问红包是否可以当成春节加班费呢?
律师评析:
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中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与慰问红包分属不同项目,所以慰问红包充当春节加班费是不合理的。
领导发放的慰问金属于福利待遇,它的性质与劳动者的报酬并不能等同。其核算标准和形式也并不一致,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应当按照标准核算到劳动者的工资中,而福利待遇可以以慰问品等其他方式给予,是在劳动者工资之外的发放。《劳动法》中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刘女士也进行了计算,红包与慰问品的合计远低于加班工资,从这一点上也可认定,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刘女士可以要求单位补发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或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