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为讨薪将负责人非法监禁致其精神失常
为要到所欠50余万元工程款,多名农民工强行将一负责人拖至6楼楼顶,称不给钱就将其扔下楼去,非法控制近10小时。这名负责人因长时间心理极度恐慌而导致精神失常。近日,7名民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干了活拿不到钱,50万工程款起纠纷
2013年8月,四川人王江带着20多名同乡亲友到济宁市务工,从孙明处承接了一份水电安装工程。按照约定,工程通过验收后孙明给王江工程款260万元。而这项工程之前已经过山东、江苏两家公司发包、转包,到了王江这儿已是第四手。
到了2015年3月,孙明已陆续支付给王江工程款192万余元。但随后发包方山东一公司因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严重违反规范要求,造成多次返工,致使工期滞后,要求承包方必须更换水电安装班组,否则将终止施工合同。孙明据此终止了与王江的承包合同。
此前,因工程进度和款项拨付不同步,孙明和王江就涉及的50余万工程款是否应付给王江产生了分歧。而跟着王江干活的务工人员要求王江必须尽快支付50余万元的工资。王江多次大倒苦水,“孙名不支付给我剩余的工程款,我哪有钱给你们发工资?”
针对此事,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劝告王江等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江和20多位务工人员商议后认为,由于离家太远,走诉讼的途径拖得时间太久,拒绝接受这个建议。
长时间极度恐惧,男子被吓得精神失常
“明天一早我们把孙明搞到楼顶上去,就说再不给钱就把他从楼顶上扔下去,狠狠吓唬吓唬他,逼他给我们的工钱。”5月6日晚,王江把几个工友叫到工地宿舍,认为只有把事情搞大才能要回工程余款。
第二天早上8点多,王江按照计划带着20多个民工来到工地,找到孙明便问:“今天能不能给钱?不还钱就把你从楼顶上扔下去”在再次遭到拒绝后,他们二话不说七手八脚将孙明强行抬到工地一栋六层公寓楼的楼顶,将孙明身体悬空在楼沿外。为防止孙明万一掉下去假戏成真,有人在后面使劲地拽着,有人装作欲将孙明抛往楼下。
不明真相的孙明陷入极度恐惧之中,脸色瞬间变得煞白,一只手死死地抓住楼沿不放。王江等人不顾孙明的苦苦哀求,催他赶紧向他的发包方打电话要钱。
民警赶来,面对民警的劝告,“情绪失控”的王江始终坚持工程余款必须在楼顶谈妥。江苏一建筑公司把60万元现金送至现场,此时,时针已指向晚上6点。孙明被王江等人强行控制近10个小时。民警将王江等人控制,王江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历长时间心理极度恐慌的孙明,事后经常失眠、噩梦不断。5月9日,经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诊断,其精神状态为急性应激障碍,系精神失常表现。近日,经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批准,王江等7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检察官说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将受处罚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济宁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侯红梅说,本案中,孙明个人并不具备建筑施工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孙明属于违法发包,应当对孙明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应当对孙明所拖欠的工资承担垫付责任。
而王江等人在解决经济纠纷时,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方式也显然是得不偿失。“王江等人采取非法的手段对孙明进行恐吓,并有动手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精神受到严重刺激。”侯红梅说,王江等人的行为存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侯红梅提醒说,在商谈合作前,双方应先签订详细的合同。如遇到纠纷,应积极寻求采用法律的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