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这本账,还须及时算清楚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工资须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员工,长期以来,法律认可的工资发放方式,包括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且有发放工资单、遇节假日提前发放等一系列详细要求。但是,时下有的企业通过电子钱包转账发工资,有的企业以实物折抵的方式发工资,还有以固定报销方式,每月发放“阴阳”工资……这些超出法律限定的工资发放形式,有的存在瑕疵,有的明显违法。在此,提醒广大职工群众:工资这本账,还须及时算清楚。
案例
“支付宝”领工资烦心事多
“支付宝”“微信钱包”“百度钱包”……层出不穷的电子钱包,不仅颠覆了人们日常支付习惯,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生活方式。从传统的“一手付钱一手交货”到“扫一扫”支付,再到“一站式”交通卡充值、交水电煤费、违章罚单,电子转账可谓是全面开花。
就目前而言,主流的电子支付场景以C端(个人)发起为主。如果是一个自然人,又在一线城市,可能一天不使用现金都没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是企业组织、行政部门,用电子支付取代银行,比如让社保基金用支付宝给退休人员发养老金,还很难想象。但是实际中,用电子转账的方式给职工发工资、报销的公司屡见不鲜,公司乐得便捷高效,职工只管领工资也不深究,但由此却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
从外地来沪打工的张先生,在上海松江区某灯箱厂从事维修工作,本月初来本报咨询,“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张先生说,刚进厂时,单位没有和他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说是要等过了试用期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等再等,等到两个月试用期过后,单位继续打太极,问起来就推说老板出差了。
不签劳动合同不说,张先生慢慢发现,厂里面除了几个做事的工人,从老板、法人代表再到中层管理人员、财务等,都是沾亲带故的关系。平时发工资都是给现金,社保不给缴,底下的工人觉得落袋为安,也不去计较什么。每个工作日他从早上8点干到晚上8点,做六休一,虽然工作很辛苦,但是他觉得别人都不“计较”,自己还是别去主动当出头鸟。
可是,公司生意不景气,8月、9月份工资都没发下来,10月初,老板告诉底下的员工,公司要关门了,没钱发工资了,让他们回去。这时候,公司还欠了张先生两个月薪水1.2万元,张先生一遍遍打电话催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另外补缴全部社保。禁不住张先生再三追讨,老板同意发薪水,当场让他亲戚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张先生8月、9月份工资。
过了几天,张先生又去厂里问社保的事,却发现厂房的顶棚拆掉了一半,大半个办公室暴露在太阳底下,在里面办公的老板、财务也都不知去向。“这难道是要跑路?”张先生隐隐觉得事情不妙,就去距离单位最近的劳动监察举报,老板矢口否认认识张先生这个人。然而这份“三无”的工作,无劳动合同、无社保、无银行流水,面对监察工作人员,张先生也拿不出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他灵机一动,想起前两天公司财务给他微信转过账的。但是仅凭一个微信头像,怎么证明这就是公司给他发的工资呢?
专家观点
“电子转账”效力还需综合认定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支付宝”“微信”等电子钱包转账记录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计算平均工资时,又可否把每一笔转账记录都看成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上海市劳动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晨鹤认为,还需配合其他证据。
邱律师认为,劳动法规定工资须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员工,过去一般是发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发工资,随着支付手段的多样化,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也成为一些小微企业支付工资的选择。但在现实生活中,电子账户往往是个人账户,并非公司账户,相对来说容易引起争议。此外,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使用电子转账方式,或者压根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通过每个月电子转账的时间、金额是否前后一致,来综合认定为实际发放工资的依据。
在案例中,张先生碰到“三无”公司,无劳动合同、无社保、无银行流水,想要通过电子转账记录认定劳动关系就比较棘手。邱律师建议劳动者,可以配合电子转账的证据都要保存下来,比如电子工资单,如果实在没有,可以通过邮件、短信或当面询问这笔转账的性质,是工资、津贴、报销抑或其他报酬,通过书面或者录音的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以便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提出主张权益的依据。
案例
矿泉水厂发可以喝的“薪水”
前段时间,有网友爆料某印刷厂发冥币抵工资。该网友自称是这家印刷厂的一个员工,厂里今年生意不景气,把冥币发给他,让他自行卖出去,而销售的收入就是工资。“我们认为这极不合理,就算是发实物抵工资,这发冥币不是咒我们吗?”
经媒体核实,还真如网友所言确有此事。该公司负责人解释,印刷厂主要业务是印刷教材和试卷、报纸,每年寒暑假都是印刷旺季,工人需要加班加点,工资能拿到数千元;学生一开学,印刷任务减少进入淡季,员工在没有印刷任务时可以在家休息,每个月公司还会发900元保底工资,从来没有拖欠过员工工资。“印刷冥币用的都是纸张下脚料,扔了也是浪费,印刷冥币也是我们第一次尝试。我们响应公司‘全员总动员’的创业号召,考虑到只靠几个业务员去销售冥币效果有限,才在清明节前夕让大家都领一部分任务。”负责人说。
无独有偶,上海也发生过类似案例。某生产矿泉水的公司经营不善,用矿泉水折抵工资发给职工。到了月底领工资的时候,每个职工都领回去几十箱矿泉水,一次性领到这么多矿泉水,有的职工表示内心很复杂,一方面愿意和企业“共渡难关”,毕竟工作多年,相信单位也是不愿意拖欠工资才出此下策,另一方面期盼公司早日找到新的盈利模式,不用再“自产自销”了。
职工问,矿泉水虽然有使用价值,也是生活品之一,当福利发发无可厚非,可是能否作为职工的工资进行发放呢?如果是作为工资发放,又该如何评价矿泉水的价值才更为合理?按照市场价格当然不合适,如果按照生产成本的价格,是否又应该再剔除职工的劳动成本。有人对此事评价也不失公道:表面上看发的是矿泉水,实际上领回去的是销售任务。发实物代替工资,本身就是对职工的工作量“做加法”。那么,职工遇上这种情况,可否对企业说不?
专家观点
企业不得以实物折抵工资
矿泉水厂经营不善,用矿泉水折抵工资,职工可否拒绝呢?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邵敏杰律师认为,企业不得以矿泉水折抵工资,这种做法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侵害。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也是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劳动者需要使用工资来购买自己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工资必须是可以流通的法定货币,而不能是实物或有价证券。案例中,该矿泉水厂以滞销的矿泉水来代替工资的做法,不但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还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因此,该厂的劳动者可以拒绝企业用矿泉水折抵工资。如果企业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