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仲裁员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关系是怎样的
仲裁庭的组成是仲裁委依法将所聘任的仲裁员提供给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由其各选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则由仲裁委主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指定。不论是被选定还是仲裁委指的仲裁员,其定位角色应当是仲裁案件的居中裁判者。
实践中,由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在仲裁庭中很容易出现角色定位错误的问题,个别仲裁员把自己在仲裁庭中的身份等同于委托代理人,认为既然自己是一方当事人选定的,就应该为当事人一方说话,要为其当事人争辩,在仲裁庭审中与另一方当事人辩论。或者仲裁庭合议时为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寻找各种证据和理由等。这些行为都是错误的,有的仲裁员甚至违反仲裁庭纪律将庭审意见、仲裁庭评议意见通报选定自己一方当事人等。
这种把作为第三方中间裁决者的仲裁员身份与作为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相混淆的现象,虽然只在很少一部分或者个别仲裁案件中的仲裁员身上有所表现,但其危害极大,不仅严重违背了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且造成仲裁庭成员内部意见的严重分歧,各执一词,导致仲裁案件不能及时公正裁决,使仲裁委的信誉大打折扣,失信当事人,造成当事人强烈不满,还容易引起涉案上访案件。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