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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员工补偿的是基本工资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528次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的补偿,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目的是规范有人单位的行不,让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聘劳动者,那么解聘员工补偿的是基本工资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解聘员工补偿的是基本工资吗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经济补偿是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平均工资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绩效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那么员工的利益该如何保障呢?我们建议,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具体的说起来,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出现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即用人单位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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