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一般有自己的组织架构,而处于组织架构上层的是属于管理人员,管理层负责公司的经营和战略决策。企业管理层的工资待遇比基层员工高很多的,那么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1、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其他职工一样,在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也要发生变化,或者离开企业,或者进入改制企业。其中,对离开企业或分流到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同样也应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2、经济补偿金主要是针对原国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进行的补偿,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性质是相同的,补偿标准也应一致。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更多的是体现公平原则,防止差距过大。特别是在主辅分离时,辅业改制企业多数采取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股权或债权,参加改制的职工一般仍有工作岗位。因此,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二、计算补偿金要注意什么
1、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收入是税后收入。
有关部门指出,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这里的“税”,指的个人所得税,“费”指的是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会会费等。
2、计算补偿金的年限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所有工作时间的累计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计算方法仅适用于2002年5月1日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这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要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这里未满一年,仅指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情况,不包括超过一年的情况。
3、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不同
(1)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20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2)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3)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4)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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