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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草案:陪审员参加审判,单位不得扣工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477次

案件的审理是需要在法院是受理,一个完整的案件审理流程是需要有法官,陪审团以及其他相关的系列人员,那我们明白陪审员的人员主要是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进行筛选,但是陪审团进行参加审判的时候有时候是会与当前的工作冲突,那如何进行衡量这方面的工资以下就由北京律师进行介绍。

一、人民陪审员法草案:陪审员参加审判单位不得扣工资

1、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可能面临工作的冲突。草案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

草案明确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保障责任,规定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或所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此外,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2、年龄升至28周岁,学历降到高中以上

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具备怎样的素质?草案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一升一降”的修改,具体表现为“提升年龄、降低学历”:年龄由此前的23周岁“升到”28周岁;学历由大专以上学历“降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将学历要求从原有的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就是要让更大范围的群众有机会选任人民陪审员。”周强解释,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担任员额法官的年龄一般需要28周岁以上,并考虑到提高年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

根据最高法和司法部于2015年5月联合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陪审员全部随机抽选产生。周强说,这产生了不少争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不少地方法院都主张保留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

因此,草案规定,陪审员应当是随机抽选产生的前提下,因审判活动需要,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

3、三人合议庭继续保留,增设七人合议庭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是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草案从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妥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草案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组成采用两种模式:一是原有的三人合议庭继续保留,二是增设七人合议庭。

周强说,在三人合议庭中,以不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为宜,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法官的指引下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在参审案件的范围上,草案规定,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此外,草案还列举了三类第一审案件应当由法官三人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判: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论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

4、拒绝参加审判活动等,将被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开通报

现实中,不少法院曾遇到过陪审员“爽约”的问题:法院和陪审员确定开庭日期后,陪审员临时打电话来不了。

此次,草案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人民陪审员享有的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还应当忠实履行陪审义务,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草案还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规定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管管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通知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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