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职工的开除、除名、辞退决定作变更或再行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应该怎么办?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370号)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审理过程中,企业如变更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或对职工再行处理,职工一方当事人同意和解的,申诉人应申请撤诉,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可按撤诉处理;职工不同意的,企业应将不同于原决定的新的处理意见在仲裁庭调解或裁决时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