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穗人发〔2007〕39号 二○○七年三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独立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和补充。其中主任的更换需经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副主任及委员的更换需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因病或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席并代为投票表决,受委托人员应出具委托书。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个人列席。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前由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公室)将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材料送达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三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四)聘任和解聘专职、兼职仲裁员;
(五)就仲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承担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