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体原因离职公司不发工资,且公司起诉我欺骗公司
员工离职分为两种:1)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2)企业因为员工不胜任岗位、试用不合格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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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体原因离职公司不发工资,且公司起诉我欺骗公司
2012年06月29日向单位提出离职,理由是身体原因,单位同意并当天开出离职证明,7月3日到现在的单位,由于上家公司最后一月工资没发,所以到仲裁申诉,现在是私下调解阶段,人事告知我两个选择,一、撤诉,不给工资;二、走法律流程,同时会起诉我欺骗公司(身体原因离职),要求我支付公司招人、项目滞后等一系列的损失。我的问题是:我是否需要支付公司所说的那些损失?急!急!!急!!!
若悠网律师解答:
劳动者有权主动离职,不存在什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问题,单位属于无理要求。
你可以主动离职并要求结算工资,提前30日通知单位即可,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等。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离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何时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下所示: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正式颁布的离职制度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托,在其范围下结合企业自身特性,进行丰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