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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违约离职,雇主索赔胜诉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443次

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除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外,另判决被告赔偿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各项补助费共计10095.5元。

被告黄某在成都一软件公司实习期间,双方签订《实习生培训协议书》,明确约定黄某在软件公司参加培训的期限、培训费用支出明细、培训完成后黄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半年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合同中约定黄某在软件公司的服务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年后黄某向软件公司提交辞职信后,未等公司同意,随即离开公司,未与公司办理任何离职手续。该软件公司遂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黄某支付违约金3000元,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及各项补助费等1009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软件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实习生培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软件公司按约对黄某进行了培训,并为其支付了培训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等费用,并按约向其发放了生活、交通等各项补助,而黄某在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就单方终止了合同。根据《实习生培训协议书》的约定,黄某违反服务期约定视为违约,需向该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实习生培训协议书》的约定,黄某违约后还须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各项培训费和补助费等,根据软件公司所提供证据材料,公司实际向黄某支出了交通费、住宿费及各项补助费共计33940.32元,现只主张黄某赔偿10095.5元,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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