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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辞退员工赔偿后还需要“补偿”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486次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情】

2014年5月3日,李某应聘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2日,约定每月工资为1800元。2015年3月2日,该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单方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在公司上班无任何过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赔偿金3600元及经济补偿金1800元,公司称,愿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元,但对李某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元没有法律依据。协商无果后,李某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评析】

汽车销售公司违法辞退李某,支付了赔偿金是否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系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依法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元。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最后,仲裁委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3600元,对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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