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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具工资欠条 时效何时起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448次

    法官:我所在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多名员工出具欠条。公司为我出具的欠条上写明:“公司欠我2006年10月工资及奖金3000元,于明年3月前还清。”自此,公司为我出具了多张这样的欠条。到今年3月,我到公司财务部领取拖欠的工资时却被拒。我向公司领导表明,我将申请劳动仲裁。领导却说,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我索要的工资早已超过仲裁时效了。请问,我是否已不能申请仲裁?

     韦先生

    韦先生:

    你因索要工资而与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奖金。

    我国法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你的工资和奖金虽然是于去年10月开始无法领取的,但由于企业向李某等人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在今年3月还清,因此,在今年3月之前,你并不知道自己领取工资的权利受到侵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指你向企业要求兑现“工资欠条”但遭到拒绝之日,从这一天起的60日内,你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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