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保险补偿计算标准的总结
(作者:郑吉文律师,电话13720029686) 单位未给农民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对其进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计算如下: 一、养老保险部分 (一)养老保险计算依据 1998年137号文件;1999年99号文件;2001年125号文件。 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养老保险具体计算(近10年):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 99年:310*11%*6(月数量)=204.6 (310为上一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参考附件三、四) 00年:400*11%*12=528 01年:412*11%*12=543.84 02年:435*11%*12=574.2 03年:435*11%*2=95.7 04年:465*11%*12=613.8 05年:545*11%*9=539.55 06年:545*8%*2=87.2 06年:580*8%*12=556.8 07年:640*8%*12=614.4 08年-09年3月730*8%*12=700.8 共计:5672.69 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第一年622.2 第二年684.42 第三年746.64 第四年808.86 第五年871.08 第六年933.3 第七年995.92 第八年1057.74 第九年1119.96 第十年1182.18 共计9021.9 二、失业保险部分 (一)失业保险计算依据 1998年137文件;1999年38号令文件;2007年190号令文件。 (二)具体计算 失业保险: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398元(满12个月算一年) 从99-09共计10年 即10*398=3980元 附件一: 第十二条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累计缴费是整年度(满12个月)的待遇计算公式为: ∑an ×(1÷x )×∑bx 其中:a1 = 1,a2 = 1.1,a3=1.2……an = 1+(n-1)×0.1 ∑an = n×(a1 + an )÷2 最后一年累计缴费出现不满一年情况的,这部分待遇计算公式为: 缴费相应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12×缴费月数 n为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2个月);an为第 n年的待遇计算系数;∑an为第一年至第n年的累计待遇计算系数之和; x为相应缴费年度之和;bx为今后第x年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bx为从缴费第一年至今后第x年相对应的全市职工最低工资之和。 附件三 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如下: 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元) 1999年6月1日-1999年12月31日310 2000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400 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412 2002年1月1日-2003年3月31日 435 2003年4月1日-2004年3月31日 465 2004年4月1日-2005年3月31日 465 2005年4月1日-2006年3月31日 545 2006年4月1日-2007年3月31日 580 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 640 2008年4月1日-2009年3月31日 730 附件四 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适用范围文件字号适用时间 80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2008年7月1日起至今 73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64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6〕93号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58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5]86号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545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4]82号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495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465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2)86号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 435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412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 40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1999)90号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日 32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1999]82号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日 31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1998]93号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日 29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1997]88号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日 27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1996〕161号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日 24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 21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ZF[1994]25号令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 其他参考: 第十二条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