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知道妇女怀孕的终止劳动关系有效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结束。
由此可见企业不得在出现上述事实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以单位是否明知作为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单位是否知道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员工怀孕的事实,单位都不能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如期终止,单位本身并没有过错,但由于存在员工已经怀孕的事实,因此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所以是无效的,员工可以申请撤销,并恢复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值得说明的是,这样的劳动关系恢复应该是恢复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结束为止。并且在此期间,作为员工来讲仍然需要遵循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员工在此期间发生严重违纪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单位仍然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58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劳动部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即“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三期”。因此,公司不能解除或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当然,如果该员工同意解除,则公司可与该员工协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