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劳工

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504次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是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也是可以向监察委员会申请劳动监察的。但是目前的制度是存在很多问题的,那么,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对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缺乏统一的原则划分。

目前,对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全市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原则,各区县仲裁和监察部门都是根据各自的认识和理解处理交叉问题。由于两部门在认识上有时存在偏差,因此,难免产生分歧,有时还会发生推委、扯皮现象。

(二)对如何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监察缺乏制度化的措施及沟通机制。

目前,我国大部分区县仲裁和监察在接待当事人申诉或举报的方式上,采取的是各自分别接待、立案的方式。很多时候,当事人申诉或举报的事项在受案范围上有交叉,或仲裁不宜受理或监察不宜受理。这种情况下,是否引导及如何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监察,全市缺乏制度化的措施。虽然有些区县在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了引导,但并没有成为一项制度落实到日常接待工作中,且两部门缺乏制度化的沟通机制。事实上,有些举报和申诉如果不对当事人加以引导,仲裁或监察很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超过仲裁申诉时限的争议,劳动法规定提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监察的时限为两年,而一些劳动者由于不谙法律,或者对企业仍存幻想,60天的期限稍纵即逝,特别是某些企业,常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规避法律,这种情况下,仲裁很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严重违法案件,仲裁的处理力度不够。

有些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职工的过激行为,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比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集体举报案件,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危害极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仲裁显得力度不够。其主要原因是,仲裁只能追究违法者的经济责任,而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通过以上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相信大家对这方面的问题都有了了解,希望上述介绍能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若悠网平台的律师,由他们为您进行更优质的服务。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laogong/217569.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