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孕降低女工工资 公司须补发报酬
案例:
去年,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于某担任销售部部长,其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近日,公司认为于某因怀孕保胎,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工作,且有些员工一再攀比,遂单方决定从次月起至哺乳期结束止,对于某只发基础工资,停发职务工资,减一半奖金、津贴和补贴。
律师解答: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应当按以前标准及范围,向于某支付报酬。
首先,公司无权单方降低于某工资。
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也指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其次,于某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属于其工资范围。
因为国家统计局早在1990年1月1日发布的第一号令即《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则已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由下列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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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待遇为:
(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
(二)女职工的哺乳假待遇: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基本工资按90%计发。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基本工资按80%计发。
(三)哺乳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6个月以内的按90%计发,超过6个月的按80%计发。
二、员工其他假期待遇
(一)病假待遇
1、当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二)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年休假期休满再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待遇为: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津贴补贴按日津贴补贴的50%计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津贴补贴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停发。
(三)婚丧假待遇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婚丧假期、路程假期内,其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
(四)探亲假待遇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