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劳工

本单位员工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使用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549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用人单位本单位员工提供的有利于本单位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仅有内部员工的证言是不够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辅助证据,才可以共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厂方以员工吴某多次上班睡觉,严重违纪为由开除了吴某。仲裁时,既提供了两个保安的证言证明吴某多次上班睡觉,但吴某否认。结果仲裁裁决认定厂方解除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令厂方支付吴某经济赔偿金。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本单位员工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使用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laogong/215955.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