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具体指的是什么
问:“出口货物劳务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具体指的是哪些?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规定,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
(二)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