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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劳务赔偿找哪个部门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584次

劳务赔偿是大家在生活中比较关心的话题,纠纷不断出现,耽搁大家的工作不说,还影响大家的心情。因此及时的了解某些东西有助于大家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关于法律条例等方面。那么苏州关于劳务赔偿找哪个部门?以下内容由若悠网在线小编为您整理,专业保障您的利益。

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或者是当地劳动局。

相关条例:

实践中,引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产生的主要有以下四大风险点:一是提供劳务者风险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低;二是接受劳务一方组织管理与安全保障能力不足;三是部分领域的不规范用工现象明显;四是为规避劳动争议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部分身体权、健康权受侵害的个人选择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即,《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接受劳务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变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故在此类案件中,提供劳务者并非被当然免除了证明责任,其就自身不存在过错、接受劳务者一方存在过错之事实仍负有举证义务。

此外,工伤事故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案件调整的范围,法院经过审理,如认定受害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工伤,应当释明原告撤诉之后申请工伤认定,其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后,从上述几个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调解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主动审查用工单位投保相关商业险的情况。在投保了商业险的情况下,鉴于损失能够被保险赔偿金部分甚至全部分担,出于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考虑,接受劳务一方会有较强的意愿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故当事人投保商业险的情况虽与案件的事实认定无关,但查明之后确能有效提高法院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成功率,亦有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在此,也建议用人单位通过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合适的投保金额,有效避免用工风险。

但是在很多时候,侵犯大家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建议大家在遇见问题的时候,积极的寻求法律的帮助,若悠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专业保障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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