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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526次

劳务派遣是常用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动者由劳务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劳动,由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结算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公司设立需要进行行政许可,那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申请人(公司名称):XXXX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XX市XX区XX街道XX、XX村(XXXX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你公司于201X年XX月XX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受理号:2013003),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期限三年。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X年XX月XX日

二、劳务派遣公司成立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公司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如《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须依法设立,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未作规定,可推知:劳务派遣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特别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关于注册资本,《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除了满足《公司法》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特别规定,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三、劳务派遣有哪些特征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劳动生产都不相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组织形式。一方面用工单位在面临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时,其自身的员工结构配置达不到相应的要求,而这种市场需求往往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并且具有多样化特征;另一方面,用工单位本身的劳动人员也可能由于自身因素暂时不能从事单位所指派的工作,而这种工作往往是可替代的。面对这种临时性的用工需求,用工单位从控制生产成本的角度往往不会调整自身的劳动力资源结构,而是选择从劳动力市场临时雇佣所需人员。

2、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是其一个很重要的特点,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派遣单位则会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合适的职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的过程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必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只需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下给付相应的劳动,有关的用工单位则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应的对价,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管理,则是由派遣单位来进行的。因此,在整个劳务派遣过程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始终不发生人事管理关系或者隶属关系。

3、“三角关系”的用人模式“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八个字用来形容劳务派遣再合适不过了。由于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所以在劳务派遣中的劳动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应订立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则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劳动关系。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问题进行的解答,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时候,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相关的许可证书。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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