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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劳务派遣工管理暂时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573次

劳务派遣这个名词相信大家应该有所耳闻吧,很多人都应该和工作单位签订过相关的劳务派遣合同。签合同是为了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也是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工作前一般都会签订劳务合同,那么呼和浩特劳务派遣工管理暂时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给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全局劳务派遣工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铁路总公司《劳务派遣工使用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4〕147号)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三条铁路局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局属各单位规范劳务派遣工使用管理。第四条局属各单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应采取以劳动合同制为主,以劳务派遣工等为补充的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工使用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五条铁路局应在充分利用既有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对工作边界清晰、社会替代性强的业务,逐步实施业务外包的经营方式,提高企业用工效率。

第六条劳务派遣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七条劳务派遣工主要使用在装卸、施工、线路维修、调车作业、列车客运乘务、车站客运服务、防洪抢险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范围内的辅助性工种(岗位)。辅助性工种(岗位)目录,由铁路局结合实际提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内部公示。

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使用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使用条件应符合路局相应岗位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用工程序。局属各单位根据用工需求,在每年的11月份向铁路局提报下一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提出用工理由、地点、岗位、人数及用工期限,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劳动和卫生处对使用人数、用工形式、使用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缴纳等事宜进行核定,并编制全局年度用工计划,经铁路局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财务处依据路局下达的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编制各单位财务预算,明确款源和列支方式,指导各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各单位按照路局年度用工计划,依法办理用工手续。对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条件和体格检查标准,并经工作岗位所必需的人身和作业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进行的相关知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其实每个岗位都大同小异,但是我们不论是为了公司的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应该好好遵守,不能轻易违反。读者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律师,欢迎到若悠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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