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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面对档案纠纷时该如何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489次

在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后,许多劳动者都面临着档案迁移问题,甚至有的还迫切希望知道用人单位在自己的档案里写了些什么,而不少人恰恰因此结怨“老东家”。那么,面对档案纠纷,离职员工该怎么办呢?

拒迁档案,有权索要赔偿

【案例】刘晓莉原是一家公司唯一的技术指导工。2015年5月,因另一家单位向刘晓莉抛出“橄榄枝”,向其承诺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而刘晓莉觉得在该单位的发展前景远比公司好得多,遂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要求立即解除尚有三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因被公司坚决拒绝,刘晓莉便扬长而去。出于报复,公司以刘晓莉没有提前30日通知而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扣押了其档案。

【点评】刘晓莉的解约行为虽属违法,但公司照样不得扣留其档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第一条第二项也指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即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具有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的义务,否则,必须赔偿劳动者由此受到的损失。

未迁档案≠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谢扬秀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后,公司既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通知其前去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或者将档案移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托管。而谢扬秀也一直在家料理家务,并未重新就业,即档案一直存放在公司。2015年6月,谢扬秀突然来到公司,以自己的档案还在公司,便意味着自己还是公司员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离职半年来的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

【点评】保存档案不等于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另一方接受并给予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正因为公司虽然保存着谢扬秀档案,但档案并不能代表、反映劳动过程,谢扬秀实际上并未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公司也未接受,决定了谢扬秀不能单凭档案索要工资。

丢失档案,可以诉请补办

【案例】古小琴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彼此便终止了劳动关系,古小琴也随即到另一家单位任职。2015年7月,由于公司一再推诿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心存疑虑的古小琴通过“穷追猛打”,才得知自己的档案已被公司丢失的真相。可面对古小琴的补办请求,公司却一直未做明确答复,更不用说,让古小琴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即公司何时会办、能否办好,完全是一个遥遥无期的未知数。

【点评】古小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责令公司补办。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也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查询档案,不得随心所欲

【案例】朱文娟曾在多地、多家用人单位任职,其人事档案自然随之在不同的人才交流中心转递过。2015年8月,朱文娟又一次从一家公司离职时,以对自己档案中记载的有关履历、学历、学位、录用、任免、工资、待遇、奖励、处分等内容一直知之甚少为由,要求公司让其查阅、复印后,再行转档,因遭公司拒绝,朱文娟随即质疑:对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事档案,难道本人也不能了解吗?

【点评】朱文娟的确无权查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项则已分别规定:“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即有权查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任何个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目的均没有查询的权利。正因为朱文娟曾在多家用人单位供职,在流动人口之列,公司自然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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