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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试用期辞职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23次

试用期是每一个劳动者踏入企业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但我国部分企业对试用期的一些法律规定并不重视,经常做出拒绝员工试用期辞职、员工试用期辞职不给工资及其他违法行为。那劳动法试用期辞职规定有哪些呢?劳动者可以利用哪些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劳动纠纷律师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劳动法试用期辞职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辞职,也可以依据法定情形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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