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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续签没有试用期该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335次

新员工进入公司,试用期可以让公司对新员工是否合适做出更为理性的判断;而续签劳动合同一般不再约定试用期。可是如果续签合同中员工的岗位发生变化,是否还能约定试用期呢?

【案情回放】

李小姐一直在一家医药公司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不错。前不久,李小姐与医药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马上到期,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李小姐:“由于你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同时,从下个月开始,公司将升任你为市场主管。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虽然觉得续约还要半年的试用期有些不妥,但听到自己升职的消息,李小姐还是很高兴。她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未曾想到,做销售是一把好手的李小姐在市场方面却英雄无用武之地,没有做出成绩。更糟糕的是,几次新产品的宣传推广组织工作也出现差错。于是,医药公司以李小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对此,李小姐不服气,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

李小姐认为,自己与医药公司重新签订的合同是续签,不存在试用期,也就没有“试用期不合格”一说。医药公司对此做出的解释是:公司早有文件规定,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李小姐与公司于重新签订的合同属于续签。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能约定试用期。所以,医药公司和李小姐约定半年的试用期无效。公司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

此试用期非彼试用期

首先,医药公司升任李小姐,对她是否适应新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无可厚非,规定新人要有半年的试用期也没有错。但这种用人单位在任命职务或安置新岗位时所规定的“试用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执行;后者则是受到法律法规约束的。至于续订劳动合同,指的是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履行后,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表现,做出是否延续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当然,这不影响对于新的岗位约定“试用期”。但是,这种具体岗位的“试用期”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调整的范畴。

这样看来,李小姐续订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如果李小姐不能胜任新工作,医药公司应对她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以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工会。当然,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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