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吗
我国员工上岗都实行一个试用期,这个试用期不光是公司对劳动者的考察,也是劳动者对公司的考察,如果双方合则一起共事,不合则另找下一家,如果双方决定一同合作共事,继续劳动关系就要增加工资,转为正式员工应有的待遇。试用期一般是一个月到三个月,但是有些企业要求延长试用期。那么,这种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么?
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公式表达就是:
劳动合同<3个月,无试用期。
1年>劳动合同≥3个月,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
3年>劳动合同≥1年,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
劳动合同≥3年,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
其实,这样的做法也是违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应该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