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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途中受伤也应属于工伤范围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95次

现在生活中在工作时我们需要注意交通以及很多需要我们注意自身安全的事情,在我们受伤的时候我们要能够判别我们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可以得到相应的一些补贴,所以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在解释一下如果我们提前上班受伤了是否属于工伤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案列

34岁的杨丽(化名),是吉安市某食品公司的一名女工。2008年9月20日,杨丽20时30分就离家外出,当她赶至某食品公司门口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致伤。此时,距她上的零时班(深夜零时)还有近2个小时(事发时间为22时10分)。

杨丽认为,事发当天下着小雨,她提前出门是怕耽误上班,而她这应该属于上班途中受的伤,应属于工伤。但是某食品公司认为,杨丽家距离公司仅仅有1公里的路程,即使天下雨步行去上班,也根本不需要提前2个小时,因此,杨丽当时是去办私事,所以她的受伤不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不属于工伤。

杨丽向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9年4月20日,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某食品公司职工杨丽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

某食品公司向吉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9年7月20日,吉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不成,某食品公司又将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

小编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为提前近2个小时上班是否超过合理上班途中时间;二为杨丽事发晚上是不是在去上班的路上。

相关规定以及处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虽然该法条没有作出明确限定,但杨丽因天气等客观原因提前上班,是对正常工作的合理准备,属于上班途中,其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职工或其直系家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话,就应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既然单位称杨丽是去办私事而不是去上班,就要拿出相应证据。现在单位无法证实这一点,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认为,杨丽受到机动车伤害是事实,杨丽主张其受到机动车伤害时是在上班途中,而某食品公司不予认可,则应由某食品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某食品公司不能提供证据,故应当认定杨丽所主张的受伤时是在上班途中的事实成立,遂作出判决:维持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现在有很多的人在工作上比较积极,因为有很多时候多做点事就能多有机会也能够多赚钱,为自己创造更多好处,所以提前上班也是有很多人这样做的,所以在提前上办的时候出现事故我们也会有一定的补偿的,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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