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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案例及解析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1 阅读: 348次

工伤在我国的赔偿法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今天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则工伤事故案例,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工伤事故案例及解析

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28日上午7时30分许,某分厂(以下简称“分厂”)职工周某下夜班。周某在其丈夫(同厂职工)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载运下,于8时10分途经318线某处,与徐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了致使周某重伤的交通事故。

2001年1月12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郊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詹某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2001年3月29日,周某以自己在下班后必经路线上发生了非本人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分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获得工伤待遇。与此同时,“分厂”在答辩中认为,厂方为照顾周某夫妇,根据其家离厂区较远,同时应周某本人的要求,安排了周某夫妇两人的单独宿舍,故周某上下班路线应是从车间到宿舍,而非从厂区至其某镇丈夫家的路途。于是,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要求就周某所受之伤的性质作出行政认定,遂向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事实材料。认定结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委托后,对周X和“分厂”各自的陈述进行了审查,并作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查明双方对安排厂区宿舍这一事实并无争议。

据此,该局认为,周某下班后的必经路线应认定为车间至其厂区宿舍,而非厂区至其回家的路上。以此为基础,作出了周某之伤不属工伤的认定。

对本案工伤认定的思考

对本案周某工伤的认定,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曾存在熟悉上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在回家的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应享受工伤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分厂”既然安排了宿舍,且当日并非正常休假日,故周某的上下班必经路线应为车间至宿舍的路途,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伤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显而易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上下班必经路线”这一个概念与工伤定义界限的把握上。传统意义上的家是自然人休闲、娱乐,享受天伦的场所,也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场所。随着我国从封建走向开放,家的概念也有了延伸,并被注入了新的内涵。比如,周某的户籍地老家在安徽,其夫家则在浙江某镇,而厂区又有一个临时的家(宿舍)。

那么,应以何处为家呢?确定了“家”的空间位置,则必经路线的确定就有了判定的方向,从本案来看,究竟是从厂区至宿舍为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呢?还是从厂区至某镇为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呢?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在本案的工伤认定问题上,应牢牢把握住工伤的本质特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而不应机械地理解和套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之外的场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与工作内容不具有关联性;而“分厂”妥善安排职工宿舍,消除了职工远距离上下班之苦,在消除工作延伸原因可能引起交通事故的条件上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故本局依法作出了周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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