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工伤四级残疾证一月发多钱
因工伤而导致残疾的人每个月是可以享受到相关的补贴,通过补贴来改善个人的生活。每一年的工伤残疾标准都不一样,残疾人得到的补贴款也不同,那么,工伤四级残疾证一月发多钱?看看若悠网小编收集的工伤残疾资料。
【案情简介】
被评定为四级伤残的职工,可与用人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但是,2013年9月7日,唐山市却发生了一起四级伤残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并引发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日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再次引发了关于劳动者的法律资格应该如何界定的思考。
事件:四级工伤再上岗岗位发病把命送
自1974年至2003年,卢志国(化名)在原滦南县国营水泥厂工作,一直在生料车间从事粉尘作业,工作期间患上矽肺。2003年9月29日,唐山市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为四级职业病(即四级工伤伤残)。2003年8月20日,经滦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卢志国从原滦南县国营水泥厂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从滦南县社会保险局领取本人工资75%的伤残津贴。
2005年,原滦南县国营水泥厂改制拍卖时,京滦水泥公司的股东经竞拍获得了原滦南县国营水泥厂的资产。2005年6月20日,京滦水泥公司登记注册成立。
自2005年起,卢志国到京滦水泥公司上班,从事设备维修工作,京滦水泥公司按月支付给卢志国工资。2013年9月7日,卢志国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
说法:单位主张为雇佣关系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3年9月16日,卢志国的配偶和子女,向滦南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卢志国生前与京滦水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2月10日,滦南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确认卢志国生前与京滦水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京滦水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不论是根据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还是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卢志国只是退出工作岗位,不能根据其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即认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另外,京滦水泥公司在招用卢志国时,已经知道其被鉴定为四级工伤,仍然安排其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可以认定卢志国生前在原告京滦水泥公司工作期间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京滦水泥公司主张卢志国生前已经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原告主张卢志国生前因四级工伤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京滦水泥公司主张与卢志国生前系雇佣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京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志国生前存在劳动关系。京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2015)唐民一终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我国的残疾等级标准有很多类,有工伤、残废军人、社会残疾人等。它们的等级标准是不一样的。四级工伤、残废军人是有相应的补贴的,普通四级社会残疾人目前没有什么补贴方面的政策,但能按残疾类别享受相应的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内容按各地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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