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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申诉时间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364次

法律规定的申诉有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诉,类似于行政复议,一个是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向上级提出的申诉,他们之间的时间是,在接下来的内容里面,可以跟着若悠网小编一起看看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如果是申请行政的话,时间为60日,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法院申诉的话,没有时间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①用人单位;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①复议申请书。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工伤保险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不仅起普通证据作用,而且是一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和依据。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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