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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应该怎么进行处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492次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员工存在着劳动关系。如果在工作期间员工因工作导致的工伤,员工应该尽快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伤残鉴定。用人单位根据鉴定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受工伤的家属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应该怎么办?对省级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怎么处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对省级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应该怎么进行处理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有哪些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文中所提到的问题,对省级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如果您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一定不要着急。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的复查,再次进行工伤鉴定。还要提醒大家的是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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