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工伤最高可赔78.9万
2005年4月1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此次新颁布的《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着重对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的三大保险待遇进行了改革,使得综合保险办法对外来从业人员权益的保护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为了增强外来从业人员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本期劳动法苑陆律师坐堂栏目我们着重谈一谈新办法关于员工待遇的新政策。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在参加了综合保险后,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即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这三项待遇的具体实施标准原先参考的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实施细则》,而本次新颁布的《实施细则》对原细则进行了更替,凡2005年4月1日后有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待遇的问题都应参照新的政策执行。
比较新旧《实施细则》,我们发现诸多不同之处,首先看有关老年补贴的规定。
(一)老年补贴待遇
根据原《实施细则》,老年补贴的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此外,从业员工要享受老年补贴待遇,首先要求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满一年的。
新规定对此在两个方面进行了调整:第一,将老年补贴的额度由原来的5%上调到7%,第二,新规定生效后,除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以外的情形外,只要用人单位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其员工也可以享受到老年补贴待遇。这样就使得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也同样可以享受到老年补贴待遇,补贴对象被进一步扩大。
(二)住院医疗待遇
再来看住院医疗待遇。原《实施细则》对连续缴费在三个月以下的外来从业人员未规定其住院医疗待遇。而新规定对此加以明确:“缴费满一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连续缴费满两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外来从业人员每一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凡中断缴费者在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三)工伤待遇
在综合保险三大待遇中变化最大,应该属工伤待遇。新的《实施细则》首先确定了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均应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之后,又对工伤待遇和工亡待遇做了大幅度的上调。
就工伤而言,对不同伤残等级,不同年龄的伤残待遇,此次规定做了“跨越式”的调整,拿25周岁一级伤残来说,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来的39.7万调整到78.9万,提高幅度达到一倍;十级伤残统一由1万调整为1.2万,等等。
对于工亡待遇,则由原来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分项支付改为三项合并支付。其标准也从5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加抚恤金调整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应该说,调整后的《实施细则》无论是工伤、工亡待遇,还是住院医疗或老年补贴待遇,都有着较大幅度的提高,新细则的实施对在沪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会是一大“利好消息”,但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向用工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