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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能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481次

案情回放

近期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团刘彦林律师接到一顾问单位HR的咨询,称公司一员工在2015年2月12日工作期间因卸货时不慎从货车上摔到地面受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已积极安排将受伤员工送往医院救治,并依法为该员工申请了工伤认定,该员工治愈出院后向劳动部门申请伤残鉴定,并被认定为9级伤残。公司根据该员工的伤残鉴定结果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但该员工在享受了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又向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该员工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缺失,因为当时该员工正在卸货时,司机以为货物已经卸完,在没有下车查看的情况下启动了车辆,导致该员工因站立不稳从车箱尾部摔下致其伤残。

现公司认为该员工已经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支付了工伤待遇,无权再向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为避免争议升级,现向法律顾问团律师咨询。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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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分析认为,该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已经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精神损害赔偿适于过错责任原则,该员工主张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不同。笔者现就该员工主张精神损害赔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展开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如果该员工能够证明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造成本人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该员工就有权向公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如何证明“严重精神损害”程度,这一要求明显过高,并且目前法律并无进一步明确,但根据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从该文件中可以得出结论:只要受害人遭受非法侵害,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不问损害的程度。本案中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致九级伤残,符合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只要该员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接下来我们需要分析该员工所在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公司是可以作为承担精神赔偿的责任主体?通过公司HR提供的情况分析,该员工的受伤原因主要是卸货时因司机疏忽大意,履行职务不当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确定,本案中因司机履行职务不当造成该员工受到人身伤害并致残,这一结果应当由公司承担,所以该员工向公司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合法有据,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该员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判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综合本案分析,顾问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重视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标准化的工作流程体系,包括责任追究机制,保障用工安全,避免工伤事故发生,降低企业单位在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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