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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合肥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754次

合肥市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按月支付,支付到男60岁、女50岁退休止,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同时享受)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每月支付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18个月=90126元(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月支付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34个月=170238元(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4个月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每月支付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84元)×80%×住院月数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八、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九、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十、辅助器具维修费

十一、因装辅助器具而产生的护理费

十二、因装辅助器具而产生的住宿、餐饮费

十三、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四、合理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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