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熬夜"美女"变"大妈"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吗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各种奇葩诉讼请求也相继进入人们的视线。日前一名女子要求公司赔偿加班引发的致衰老,那么该诉讼请求能被允许吗?加班致衰老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吗?下面若悠网小编结合法律知识来告诉你。
加班致衰老算工伤吗
近日,一位25岁的深圳女子,因长时间熬夜加班、用脑过度、压力过大等,让容颜衰老,导致爱情与事业双失意,于是到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大厦举牌,纸牌上写道:“年龄不到二十八,加班熬夜变大妈,爱情工作都遭殃,要求衰老算工伤。”此举在白领的朋友圈里引发了一场“衰老到底算不算工伤”的激烈讨论。有的认为这种“奇葩工伤”算不得工伤,只是炒作;而更多白领力撑她,称尽管不能认定,但可令社会关注加班等问题。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所述,就是对于工伤的相关认定,该女子的举牌行为,也深刻折射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同时,熬夜加班对于健康的影响毋庸置疑,例如皮肤受损、内分泌紊乱等,劳动者有权对此提出合理的诉求。如果还有问题,可咨询若悠网。